王继荣律师亲办案例
被告未到庭,如果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来源:王继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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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经人绍认识,2013912日双方在周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45月产下一子,取名张帆(化名),自出生后一直由王某抚养。

原被告结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因琐事争吵,该村村委干部曾出面调解两次,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代理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诉前工作。某强调对方不同意离婚,并且性格很执拗,有可能不出庭。鉴于此,要想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方如不到庭,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就必须由原告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比如证人证言,比如村委证明。开庭前,王某所在村委开具了证明,证实曾经为原被告因闹矛盾调解两次的事实。村里邻居两位证实双方经常吵架。并且已经分居两年的事实。

诉讼后,因原告证据准备已妥,代理人遂代为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在传票送达中,原告拒绝签字并称不同意离婚。在法院法官耐心说服下接受了传票。但开庭时,被告未到庭。庭审中,代理人将准备好的证据向法庭提供,并请求两位证人出庭作证。因证人的陈述与村委出具的证明相一致,能够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并且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财产不予以分割。庭后代理人向法庭递交了代理意见及相关案例。最终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判决准予离婚。当事人非常满意。

心得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不同,刑事诉讼对证据要求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而民事诉讼证据则不然,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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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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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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