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荣律师亲办案例
银行卡挂失支付后的存款损失由谁承担
来源:王继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23
浏览量:321

20121011日,黄某到建行某支行申请办理卡号为A的个人借记卡,并办理了签约开通电话银行自助转账业务(该业务日最高转账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和卡卡∕卡折绑定转账业务(该业务无最高转账金额限制),该业务的主要内容为:转出卡号为A,转入账号为B。黄某在办理上述业务时设置了密码,并与建行某支行签订了《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及电话银行服务协议》。

20121012日黄某分两次往卡内存款共计89000元,卡内的人民币余额为89095元,同日,黄某卡内的88000元存款通过电话银行份八次转出,均转入起绑定的定向卡内,建行某区支行共计扣除35元手续费。黄某第第一笔存款住处时间为11:45:06,最后一笔存款转出的时间是11:54:30。黄某在11:50:48时拨通了建行客服电话95533,通话时间为35秒,此时账户仍有存款22095元。在1319:43时再次拨打了建行客服电话,通话时间为740秒。

20121014日,黄某到派出所报案,称其在网上看到一则销售海关罚没手机的信息,信以为真,就按照对方要求开通了建行借记卡,并于20121011日办理了电话银行卡卡指定转账业务,之后卡里的88000元钱被恶意转走。

黄某找到本律师事务所时,坚称银行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是在短短的几秒内转出数次款项,银行应当有义务同我核实,并且在我电话挂失之后,仍然将卡中存款转走,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坚持诉讼的标的必须是损失的全款及利息。作为代理律师本人从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分析,银行有责任,但银行的责任很小。并且不是对全部款项承担责任,而应当是对挂失止付后转出的款项及利息有责任。但鉴于委托人的意愿,在分析了诉讼风险之后,遵照委托人的意愿起诉对方承担转走款项及利息清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方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储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按照接受到的指令将原告黄某的存款分八次转入绑定的定向卡即卡B中,起操作并无不当,该转账行为已对黄某构成有效清偿。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第三条3.3款约定,被告要求黄某必须到柜台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并无过错。

原告代理人辩称,当原告账户短时内发生多笔转账业务,原告发现异常后,即拨打了被告银行客服电话挂失止付,随即到建行营业点柜台办理了挂失止付的手续,并将该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采取了措施。因此银行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法院判决认为,原告轻信网上欺诈信息,办理了卡卡绑定服务,被告根据指令支付存款的行为并无不当,但在原告挂失止付后,被告仍支付了22000元,对此被告无证据证实因原告原因致使挂失支付失败,因此应当对挂失止付后的责任承担20%的责任。

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办案体会

对于挂失止付后存款被盗部分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关键在于谁应当承担银行是否按照合同约定为其办理电话挂失的举证责任。黄某主张其已经电话要求银行办理挂失止付业务,但银行要求其到柜台办理,银行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电话挂失导致其损失扩大,并为此提供了客服的电话记录。银行抗辩称是黄某没有按照要求拨打自动语音挂失,故而不能为其办理,但银行未提供任何证据。作为电话录音持有者,不能提供录音证据,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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